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基本保護對象是工業與民用建筑和場所,不同保護對象的使用性質、火災危險性、疏散撲救難度等也不同。要根據不同情況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的特點與實際需要,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。
國家標準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》明確規定:"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根據其使用性質、火災危險性、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分為特級、一級和二級”。
(一)特級保護對象是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。
(二)一級保護對象包括: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范圍內的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建筑;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范圍內的甲、乙類生產廠房和物品庫房,以及面積100Om2及以上的丙類庫房,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重要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單層公共建筑;《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設計規范》范圍內的重要地下工業建筑和地下民用建筑。
(三)二級保護對象包括: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范圍內的二類建筑;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范圍內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重要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;《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設計規范》范圍內的非重要小型地下民用建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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